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鞍**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鞍山慈**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鞍**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鞍**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马鞍**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