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朱**因与被上诉人华升**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4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49民事判决;
二、发回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霍**与安徽慈**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秦胜昌、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与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濮**与安徽华**限公司、马鞍山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苗福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有限公司、马鞍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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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慈**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上海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