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解海云、濮**、陈**诉鲁*国、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河南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履行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河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范围、另一被告鲁*国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或由马鞍**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合同履行地即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