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限公司银行存款肆拾柒万叁仟零捌拾肆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