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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