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诉被告蔡*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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