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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谢垅**鞍山分公司与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诉被告蔡*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5186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谢**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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