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已将所欠原告顾*明工程款5000元还清,故原告顾*明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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