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温州**有限公司、温州市亚**鞍山分公司、江苏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高*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州市亚**鞍山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高*撤回对温州市亚**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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