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