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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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