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友诉被告江苏一**限公司、江苏一**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昝双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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