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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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