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朱**、胡**、江苏省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朱**、胡**、江苏省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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