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黄**诉被告操**、怀宁县**限责任公司、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黄**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汪**、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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