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张**、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43元,减半收取15171.5元,因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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