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淮**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淮**理委员会以该案已向淮北**民法院申请撤销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依据。经审查,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淮**委员会(2014)淮仲裁字第016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