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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限公司与淮北**限公司、杨*、张**、淮北市宏阳保健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兴华**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限公司、被告杨*、张**、淮北市宏阳保健酒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杨*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就王旭砀山宏阳果酒厂A区厂房、钢结构工程与兴华**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了兴华**限公司履约合同保证金200万元,但该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杨*因涉嫌合同诈骗现羁押于安徽省濉溪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通过与他人签订工程合同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兴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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