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王**、铜陵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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