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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祥服饰(宿**限公司与宿松县五里建筑安装有线责任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三祥服饰(宿**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与被申请人宿松县五里建筑安装有**公司(以下简称五里建筑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三祥服饰公司申请再审称: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对其承建的申请人厂房、宿舍楼及附属工程等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维修义务。1、本案程序违法。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将本案本诉与原诉合并审理是程序违法,因为本诉与原诉各自的具体诉求截然不同。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已经认定被申请人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多次派员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过修复处理,这足以证明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2013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安装的电线线路起火,究其原因是二被申请人偷工减料,用直径1.5mm的电线替代设计图纸要求的2.5mm的电线,这是典型的质量问题。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五里建筑公司、孙**辩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出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也没有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我司提供了涉案工程经验收备案的全部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一审被告五里建筑公司提出反诉,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与法并不相悖。涉案工程完工后,五里建筑公司、孙**将工程交付三**公司,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竣工验收材料。三**公司在原审中单方罗列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明细表》,对此,五里建筑公司、孙**不予认可,三**公司亦未及时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三**公司应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三祥服**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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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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