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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天电子(淮**限公司与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达天电**限公司(简称达**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杜**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达**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达**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达天电**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82元,减半收取4491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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