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唐山开滦**责任公司、淮北金**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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