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安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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