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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好**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好**制造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好**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庆好**制造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建原告办公楼、宿舍楼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上列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原告发现房屋屋面、墙壁、卫生间均有渗漏现象。经原告通知后,被告先后在2010年、2011年予以修缮,但不久又发生渗漏,以致多间办公室不能使用。原告曾就上列争议事项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在建设过程中未尽质量注意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尽质量保障和修缮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改造费用232112元(其中宿舍楼改造费用135539元、办公楼改造费用96573元);2、被告承担鉴定费60000元、律师费5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安**公司辩称:1、工程交付以后,被告未接到房屋需要维修的通知;2、即使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内,被告首先承担的是修复义务而不是支付修复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承建被告办公楼、宿舍楼、车间厂房事宜达成一致,并于同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钢构;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合同价款为658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还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骏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上述办公楼、宿舍楼工程于2009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已经交付被告使用。

庭审中,原告陈述宿舍楼、办公楼交付使用一年后房屋屋面、墙壁、卫生间均出现渗漏现象,遂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维修,被告曾经于2010年、2011年两次派人维修,但不久又发生渗漏。原告未就此提供证据。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办公楼、宿舍楼、车间厂房尾欠工程款88.9万元,原告抗辩称并非不支付工程款,而是被告承建的工程有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不能正常使用,要求被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其宿舍楼、办公楼外墙与卫生间墙体渗漏、受潮霉变原因进行鉴定,原告宿舍楼鉴定结论为:1、现场检测发现住宿楼卫生间墙体底部未按图制作100mm高混凝土翻边,不符合设计要求。2、现场检测发现住宿楼卫生间与同层楼地面未按图纸制作20mm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3、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测结果分析,住宿楼二层卫生间墙体、相邻走道与房间墙体底部及一楼顶板渗漏霉变,主要由卫生间墙体底部未按图制作100mm高混凝土翻边,卫生间与同层楼地面未做20mm高差导致。

原告办公楼鉴定结论为:1、现场检测发现卫生间墙体底部未按图制作100mm高混凝土翻边,不符合设计要求。2、现场检测发现卫生间与同层楼地面未按图纸制作20mm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3、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测结果分析,二层卫生间墙体、相邻走道与房间墙体底部及一楼顶板渗漏霉变,主要由卫生间墙体底部未按图制作100mm高混凝土翻边,卫生间与同层楼地面未做20mm高差导致。墙体开裂、渗漏与霉变办公楼墙体开裂、渗漏与霉变主要系墙体与梁、柱连接处未采取防裂措施,墙体与梁、柱连接处产生裂缝,雨水渗入导致墙体霉变。安庆市工业设计院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出具了《安庆市好**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局部)修改施工图》、《安庆市好**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局部)修改施工图》。

安徽独**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对宿舍楼、办公楼改造工程预算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宿舍楼改造工程预算造价为135539元;办公楼改造工程预算造价为96573元。原告共花去鉴定费6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宿舍楼、办公楼渗漏鉴定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安庆市工业设计院图纸、房屋内现场照片、被告出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承建的被告宿舍楼、办公楼工程骏工验收后交付被告使用,因房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在合同约定的五年保修期间内出现渗漏、墙体霉变,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原告称曾就房屋渗漏多次要求被告派人修复,被告亦曾修理过但渗漏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办公楼、宿舍楼、车间厂房尾欠工程款,原告以被告承建的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承担保修责任提出抗辩,其后被告既未与原告联系修复事宜也没有派人履行修复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办公楼、宿舍楼改造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对原告修复房屋渗漏的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的请求,因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渗漏修复费用232112元;

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6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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