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杜**与冯**、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杜**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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