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福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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