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潜山县**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潜山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潜山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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