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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将其受理的原告郑*诉被告南京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0月18日,本院通知淮南市**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10月14日,原告郑*向本院提出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之后,双方同意自行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在核对未果后,原告郑*因未交纳鉴定费而未鉴定。原告郑*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2元,减半收取91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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