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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天颂**限公司、天颂**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诉被告天颂**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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