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33元,减半收取2646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