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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滁州市**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滁**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徽民一初字第003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滁州市**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滁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徽州区潜口镇土地整理项目一标段工程”即不动产的所在地在黄山市徽州区,故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滁州市**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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