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淮北市**限责任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淮北市**限责任公司、张**、夏**、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83元减半收取18941.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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