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江*申请执行湖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3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房产【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予以查封,同日对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在浙江南浔农村商**0×××23账户、中国建**限公司城中支行33×××51账户予以冻结。
现申请执行人江*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房产【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在浙江南浔**有限公司湖城支行20×××23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州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城中支行33×××5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