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南京市**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南京市**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并向中国平**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509351900183309019),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南京市**有限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