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新**限公司与安徽新**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新**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的标的是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由合肥**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黄山经济开发区,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新**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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