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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限公司与浙江五洋**有限公司安**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五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建八局**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合同履行地已不复存在,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黄山市市民中心健身馆工程所在地在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合同履行地已不复存在,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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