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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筑**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谢**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谢**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休宁筑城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休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谢**限公司上诉称:原告的第二项具体诉讼请求明确为返还价值3000余万元的在建工程;解除合同之诉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形成之诉,本案原告的诉求明确要求移交财产应属于请求之诉;本案不宜由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法院的司法解释,案件应由黄山**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裁定案件由黄山**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休宁筑**限责任公司的诉请是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撤离施工现场及配合做好有关交接事宜。该诉请未涉及工程价款争议,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安徽谢**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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