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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黄山**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被告黄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山**有限公司的起诉,黄山**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黄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22483元,减半收取61241.5元,由原告安徽黄山**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894.50元,减半收取3947.25元,由被告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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