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诉黄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后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0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黄山市黄**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5年6月30日,黄山市**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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