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4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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