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4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