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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