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宿州**易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