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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宿州**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宿州**易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杨**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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