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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有限公司与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2009)甬慈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慈溪市**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展有限公司签定了CF-1999-02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慈溪市**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的曙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工程,并载明宋**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同年10月11日,慈溪市**有限公司与宋**签订《单位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将其承建的曙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工程转包给宋**,双方约定转包工程由宋**自主管理,自负盈亏,并就工程价款、质量及税费等情况进行了约定。2003年12月26日,宋**以慈溪市**有限公司名义与陈*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宋**在慈溪市**有限公司代表处予以签字,慈溪市**有限公司未予盖章。该合同约定将曙光小区管理用房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给陈*再,并就工程造价、工程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5年曙光小区管理用房交付使用,2006年6月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受慈溪市**展有限公司委托出具了《关于慈溪市曙光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该报告经审核确定讼争曙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外墙真石漆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为327597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慈溪市**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陈*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陈**负责施工的慈溪市**曙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外墙真石漆工程,双方共同确认慈溪市**有限公司应支付陈**工程款230000元,该款项慈溪市**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七天内支付完毕。

二、双方就慈溪市**曙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外墙真石漆工程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6250元,由慈溪市**有限公司负担5230元,陈**负担920元。二审诉讼费3125元,由慈溪市**有限公司、陈**各负担1562.5元。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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