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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砀山**限公司、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砀**限公司、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砀**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连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薛*全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59元,减半收取为31229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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