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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第**司淮北分公司与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马**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城建第**司淮北分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75元,减半收取为33588元,由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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