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马**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城建第**司淮北分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75元,减半收取为33588元,由中城建**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