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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