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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限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中铁二**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中铁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中铁二**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关于本案管辖权有明确约定,即“本工程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甲方中铁二**有限公司阜六铁路Ⅱ标二分部上级单位为本案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闸北区,结合本争议标的具体数额,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甲方上级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是明确的、唯一的,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阜六铁路标Ⅱ二分部、中铁二**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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