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金和建筑**限公司、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金和建筑**限公司、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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