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安徽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438325.81元,已执行266099.00元,尚余172226.81元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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