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六安市**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六**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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