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即1179.5元,由原告池**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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