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龙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龙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龙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龙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安徽龙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二、准许安徽省**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38元,减半收取150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19元,由安徽龙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922元,减半收取164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61元,由安徽省**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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